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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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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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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分公司设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符合形式。   

  办理材料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1309  8521298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doc

来源:市工商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