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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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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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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申请条件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前需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办理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10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521265  8521298

  办理流程受理-处长审批-技术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负责人签字。    

  表格下载: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doc

来源:市公安消防支队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