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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火灾隐患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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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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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来源:巴彦淖尔政府网     编辑:杨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