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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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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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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分公司变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符合形式。 

  办理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1309  8521298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doc

来源:市工商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