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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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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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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

  设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第407号公布)    

  申请条件: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办理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检化验仪器、设施及检化验能力证明材料

  六、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服从政府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承诺书

  办理地点:政务服务中心市粮食局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当场做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联系电话04788650630

  办理流程 

  一、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当场做出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二、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提出修改意见,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做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做出书面报告,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来源:市粮食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