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十五条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种苗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活动。主要林木良种的种苗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条件:
1.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
2.生产一般林木种子的,注册资金50万元;生产林木良种的,注册资金100万元。
3.生产林木种子应当具备有晒种台、仓储设施和加工设备;
4.具有经自治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1人以上,林业初级以上职称林木种子生产技术人员1人以上。
办理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0478)8521254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1)受理(2)材料审查(3)专业人员实地审查(4)领导审核签字(5)核发许可证
责任部门:市林业局
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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