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申请条件:
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办理材料:
1、 农产品调用样品。
2、 种子调运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及样品。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1257 8521298
办理流程:
1、中心接件窗口登记;
2、驻服务中心人员受理、审核;
3、到服务中心收费处缴费;
4、发证。
责任部门:市农牧业局
办理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