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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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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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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办理材料

  1、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发芽箱、需提供上述仪器的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4、需要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5、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6、需要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需要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需提供种子加工厂房产权证明复印件;

  8、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局窗口  

  联系电话04788521257  8521298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1、中心接件窗口登记;

  2、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理; 

  3、市种子管理站进行勘验;

  4、领导签批;

  5、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盖章发证。

  责任部门:农牧业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来源:市农牧业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