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停业登记
设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收费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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