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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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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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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停业登记 

  设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国税局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 

   
 

停业复业报告书.doc

来源:市国税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