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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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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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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由企业盖章的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书面报告并签名、捺印;

  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GSP认证证书原件;

  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授权委托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食药监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1231 8521298 

  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核处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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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食药监局     编辑:高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