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等原因无法生产或不能进行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自然关停企业不能等同于淘汰关闭企业核算削减量,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的有效证据(如主要生产设备拆除、缺失、淹没等),不计算其削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