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机动车过户业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A4).(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非本市人员提交《暂住证》)
2.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标准照片。
3.机动车交易发票、买卖车协议一份。
4. 现机动车所有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办理车编和纪检部门出具的购买公务用车申请单。
5. 车辆车架号拓印膜并交验车辆。
6. 《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公车:单位盖公章;私车:本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
1.私车:代理人持公证后的委托书,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车:代理人持本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夫妻关系的持《结婚证》、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属父母子女等亲属关系的,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车管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
1、市交警支队驾驶人咨询电话:8611623
车辆咨询电话:8611622
监督电话:8611989
2、临河驾驶人咨询电话:8318883
车辆咨询电话:8318882
监督电话:8310868
3、中旗车管咨询电话:5919235
监督电话:5912361
4、前旗车管咨询电话:3267676
监督电话:3212525
5、磴口车管咨询电话:7966806
监督电话:7966823
6、杭后车管咨询电话:6640664
监督电话:6622296
7、五原车管咨询电话:5238911
监督电话:5238902、5238916、5238918
8、后旗车管咨询电话:4666118
监督电话:4667916
办理流程:
1. 咨询导办台领表、填表、排队叫号。
2. 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机动车交易手续。
3. (22)号窗口核对档案
4. (7)号窗口审核手续并受理。
5. (3)或(4)号窗口确认车辆。
6. (15)号窗口交费。
7. 照像
8. 交费发票、车辆照片到(11)号窗口领取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车管所。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汽车牌照费100元 行驶证15元 登记证书10元 合计125元(本地过户) 临时号牌 5元(转出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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