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注销驾驶证业务
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一款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申请条件: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提示: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办理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驾驶人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二张。
4、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车管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
1、市交警支队驾驶人咨询电话:8611623
车辆咨询电话:8611622
监督电话:8611989
2、临河驾驶人咨询电话:8318883
车辆咨询电话:8318882
监督电话:8310868
3、中旗车管咨询电话:5919235
监督电话:5912361
4、前旗车管咨询电话:3267676
监督电话:3212525
5、磴口车管咨询电话:7966806
监督电话:7966823
6、杭后车管咨询电话:6640664
监督电话:6622296
7、五原车管咨询电话:5238911
监督电话:5238902、5238916、5238918
8、后旗车管咨询电话:4666118
监督电话:4667916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车管所。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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