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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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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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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宽农村牧区籍人员在城区、建制镇落户 

  6月26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近日,市公安局出台了《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全面放宽我市农村牧区籍人员在城区、建制镇落户。积极推进非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取得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高校毕业生,自治区内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取得国家认可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以在我市城区、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无法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单位、社区、人才市场集体户口落户。

  我市农村牧区考入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的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6年7月1日起,全市取消户口性质区分,统一改为居民户口。

  首推为十类无户人员落户 

  同时,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一些因残疾智障、外出多年户口被注销等遗留的无户问题日益凸显,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为以下十类无户人员办理落户:

  ★外出多年户口被注销的;

  ★对于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

  ★对于在非医疗机构(自行接生、私人医院、个体诊所)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非法注销户口的妇女;

  ★入伍、服刑等被注销户口人员。

  (记者 贾钧连 通讯员 马琼)

来源:黄河晚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