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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1746318/2017-0081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住房、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12-14
标       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历史建筑确定办法》 的通知
文       号: 巴政办发〔2017〕 126 号 主  题  词: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历史建筑确定办法》 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7126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巴彦淖尔市历史建筑确定办法》 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11 14 日   

 

巴彦淖尔市历史建筑确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开展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内建规〔2016182 号)、《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内建规〔2016375 号)、?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内建规函〔2017394?号)等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于我市市域范围内历史建筑的确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 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普查、 推荐等途径产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推荐人, 通过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 电话、?来访等形式, 向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或者提?供有关信息和线索。 

  第五条 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由市、 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管、 文物、 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协作、 共同参与。 

  市、 旗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历史建筑的建设年?代、 历史、 文化、 科学、 艺术、 人文等相关资料。 

  市、 旗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历史建筑的建筑结构、?使用功能、 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 现状使用人等相关资料。 

  市、 旗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历史建筑的建设?档案资料。 

  财政、 公安、 旅游、 宗教事务、 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建筑确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我市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坚持尊重历史、 统筹兼顾、?实事求是、 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参与调查历史建筑信息及?线索,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建筑?确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建筑普查或调查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历史建筑确定原则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且建成 30 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 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 反映我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 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 建筑样式、 结构形式、 建筑材料、 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特殊纪念意义或教育意义的。 

  (三) 与重要政治、 经济、 文化、 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 

  (四) 代表性、 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 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 筑物、 市政基础设?施、 桥梁、 园林等。 

  (六) 在工业、 农业、 商业、 水利、 加工制造业及产业发展?方面具有时代特点和纪念意义的建(构) 筑物或历史遗存。 

  第十条 建成不满 30 年,具有特殊历史、 科学、 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 教育意义的建筑物、 构筑物、 桥梁、 ?林等, 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 根据历史、 文化与艺术、 科学技术的价值和保存?完好程度,将历史建筑划分为以下 3 个类别: 

  一类历史建筑, 是指具有突出代表性, 结构保存完好, 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 必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 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的历史建筑。 

  二类历史建筑, 是指具有重要价值, 建筑结构较为完好, ?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 在不改变外部造型、 饰面材料和色彩、 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的前提下, 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的历史建筑。 

  三类历史建筑, 是指具有一般价值, 可以采用局部保护的方?式, 在不削弱建筑物的保护价值, 不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 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的前提下, 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的历史建筑。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市、 旗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文物?等行政部门, 对推荐建筑进行现场查勘、 拍摄照片, 并填写现场?查勘记录。 

  第十三条 旗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整理汇总本辖区内?推荐建筑资料后上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大专院校、 ?研机构或者由文物、 建筑、 民俗、 档案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历史建?筑价值评估确定委员会,对推荐建筑的价值和类别进行预评估、?预确定,提出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历史建筑备选名单和类别, 并征求相关部门和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及各方面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备选名单进行修改完善, 形成历史建筑批次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