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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机关编制了《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ww.molirizhi.com/)和巴彦淖尔市环保局官方网站网页查阅,也可以到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巴彦淖尔市政府网(http://www.www.molirizhi.com/)和巴彦淖尔市环保局门户网站(http://bynr.nmgepb.gov.cn/)的网页查阅,也可以到环保局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bynr.nmgepb.gov.cn/),受理点为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通报、便民资料及新闻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巴彦淖尔市环保局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6-23》(财综[2008]44号文件确定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巴彦淖尔市政务信息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和局机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开发区环保局大楼6002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2627368987908;传真号码:0478-8987908;邮政编码:015000

   

  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2号令)、《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环发〔2007〕6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第35号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报告制度》、《巴彦淖尔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巴政办〔2015〕2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特此编制《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目录内容

   

    1机构职能(办公室负责提供)

  1.1机构概况

  1.1.1地理位置

  1.1.2机构简介

  1.2领导简介

  1.2.1领导成员

  1.2.2领导工作分工

  1.3工作职能

  1.4内设机构

  1.4.1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4.2机关处室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

  1.5直属事业单位

  1.5.1单位组成

  1.5.2工作职责

  1.5.3法人代表、联系方式

  1.6工作规则、制度

  1.6.1巴彦淖尔市环保局管理制度

      

  2政策法规与环境标准

  2.1国家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科负责提供)

  2.1.1环保法律

  2.1.2行政法规

  2.1.3部门规章

  2.2 环境标准(科技监测科负责提供) 

  2.2.1环境质量标准

  2.2.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3行政决策

   3.1工作规划(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3.1.1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五年”规划 

   3.1.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分配

   3.2年度工作安排(办公室负责提供)

   3.2.1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年度工作报告

   3.2.2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年度工作安排

   3.3重大工作部署

   3.3.1大气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科负责提供)

   3.3.2水源地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科负责提供)

   

  4行政职权

  4.1行政许可

  4.1.1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监督管理科负责提供)

  4.1.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依据,审批受理及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科负责提供)

  4.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受理及程序(包括建设项目试生产)(污染防治科负责提供)

  4.1.4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总量控制科负责提供)

  4.1.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辐射管理科负责提供)

  4.2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4.2.1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

  4.2.2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

  4.2.3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及管辖

  4.2.4环境行政诉讼的种类、范围

  4.3行政强制(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4.3.1行政强制决定书

  4.3.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件

  4.4行政征收(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4.4.1排污费征收

  4.4.1.1排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4.4.1.2排污收费程序

  4.4.1.3排污费征收情况(本级和旗县区级)

  4.5企业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的条件及程序(规划财务处负责提供)

  4.6环境质量状况

  4.6.1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科技监测科负责提供)

  4.6.2城市空气质量日报(监测站负责提供)

 

  5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5.1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5.2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企业名单(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5.3环保专项行动  

  5.3.1专项行动方案

  5.3.2专项行动简报  

  5.4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5.5拒不执行已生效环境行政处罚企业名单(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6社会服务

  6.1行政许可及审批申请表格下载

  6.1.1放射源申报登记表(辐射管理科处负责提供)6.2.2巴彦淖尔市环境友好学校、环境友好社区推荐表(宣教科负责提供)  

  6.2公开公示

  6.2.1人事任免公示(办公室负责提供)

  6.2.1.2公务员录用情况

  6.2.1.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6.2.1.4人事任免

  6.2.1.5军转安置

  6.2.1.6环境保护专业职称评审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6.2.2建设项目审批公示(监督管理科负责提供)

  6.2.2.1巴彦淖尔市具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单

  6.2.2.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结果名单

  6.2.2.3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结果(污染防治科负责提供)

  6.3.3许可证公示(辐射管理科负责提供)

  6.3.3.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示

  6.3.3.2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公示

  6.3.4各种审批公示

  6.3.4.1生态示范区(市、旗县区、乡镇、村)名录及审批公示(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提供)

  6.3.4.2各类环保项目支持资金企业名单及额度公示(规划财务科负责提供)   

  6.3.4.3自治区环境教育基地名录及审批公示(宣教科负责提供)  

  6.3.4.4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友好型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名录及审批公示(宣教科负责提供)

  6.3.5环保科技管理公示

  6.3.5.1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企业名单(污染防治科负责提供)

  6.3.5.2环保科技成果及重大科技项目情况(科技监测科负责提供)

  6.3.6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相关情况公示(宣教科负责提供)

 

  7工作动态

  7.1年度主要工作和专项工作阶段性进展(各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7.2咨询、信访、污染投诉答复、受理、办理情况(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7.3行政审批及行政处罚听证会(监督管理科负责提供)

  7.4环境保护大事记(办公室负责提供)  

  7.5行政处罚、复议和诉讼办理结果公示(监察支队负责提供)

 

  8其他信息

  8.1单位自身建设

  8.1.1行风建设(纪检监察室负责提供)

  8.1.2机关党建(办公室负责提供)

  8.1.3精神文明创建(办公室负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