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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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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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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人社发〔2015〕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准确地评价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其中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

  第四条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2、在旗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二)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5、具有护理学专业中专学历,毕业满25年,在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以上规定中,申报人为三级以上医院或教学医院工作人员的,可不参加进修。

  第八条对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按规定注册。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城市医师在申报评审前,须完成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任务。

  第九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正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医学科学知识,熟悉国内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能根据本地区本专业发展的需要,引进和推广避孕节育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能确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研究方向,并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二)工作能力

  1.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35周。积极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任务。

  2.在计划生育服务和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对专科危重病人的抢救和治疗;能解决疑难复杂病症的诊治及重大技术问题;能承担疑难复杂病症的会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3.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承担本职岗位技术服务工作,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和随访等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并详细登记工作日志。有独立制订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能熟练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在实施计划生育四术中,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能够做到安全无事故。

  4.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药、护、技)师或协助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3.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若合著本人撰写量应不低于5万字)。

  第十二条副高级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系统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医学科学知识,了解国内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能积极推广和应用避孕节育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具有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工作能力

  1.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每年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积极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任务。

  2.能正确、熟练地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并能正确、熟练地诊治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有关的危重疑难急症;能承担会诊和计划生育的指导与咨询工作;能指导下级医师解决计划生育常见的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和手术问题;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承担本职岗位技术服务工作,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和随访等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并详细登记工作日志。在实施计划生育四术中,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能够做到安全无事故。

  4.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盟市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报人员须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旗县级人员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2.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以上(若合著本人撰写量应不低于3万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所列核心期刊或SCI、EI收录的论文。

  第十七条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75号)。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高也